ICP备案工作已进入严查关停阶段

时间:2005-11-30 16:13

编辑:豚客企服 来源:豚客企服 阅读:4223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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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:尊敬的用户:   您好!     为了规范互联网信息服务活动,促进互联网信息服务健康有序发展,根据国务院令第292号《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》和信息产业部令第33号《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管理办法》规定,国家对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实行许可制度,对非经营性互联网…

尊敬的用户:
  您好!  
  为了规范互联网信息服务活动,促进互联网信息服务健康有序发展,根据国务院令第292号《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》和信息产业部令第33号《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管理办法》规定,国家对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实行许可制度,对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实行备案制度。未取得许可或者未履行备案手续的,不得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,否则就属于违法行为。

  国家有关部门已从今年2月份开始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整治未备案网站活动,目前已进入收尾阶段。对于没有办理经营许可证或非经营性ICP备案的网站,将予以罚款并关闭网站。阳光科技运营商南宁超博科技也已多次提醒客户办理ICP备案手续,如果逾期未办理,由此而引起的网站关闭或其他一切后果由客户自负。


为切实加强互联网站管理工作,规范、细化互联网行业管理流程,促进我国互联网全面、协调、可持续发展,根据《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》(国务院令第 292
号)、《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管理办法》(信息产业部令第 33 号)等有关规定,信息产业部制定了《互联网站管理工作细则》 ( 以下简称细则 ),并于2005年12月1日开始正式执行。根据《细则》“谁运营谁负责”、“谁接入谁负责”、“先备案后接入”相关精神,我司将采取如下措施确保网站备案工作的进一步落实:

《互联网站管理工作细则》第十一条具体内容:

第十一条 接入提供者为互联网站提供接入互联网络服务流程:

(一)网站主办者向接入提供者提出接入申请。
(二)接入提供者向网站主办者预分配 IP 地址。
(三)网站主办者获得接入提供者预分配的 IP 地址后履行备案手续(网站主办者可自行备案也可由接入提供者代为备案)。
1 、网站主办者自行备案的,网站主办者在收到 “ 备案管理系统 ” 反馈的备案编号后告知接入提供者备案成功,并将备案编号和备案信息一并提供给接入提供者,接入提供者登录 “ 备案管理系统 ” 核实该备案信息,在确认备案信息真实、准确的前提下为网站开通接入服务。如果发现备案信息不真实、不准确,不得开通接入服务,应当督促网站主办者核实相关信息,经备案后方可为其提供接入服务。

2 、接入提供者代为履行备案的,接入提供者收到 “ 备案管理系统 ” 反馈的备案编号后即可为网站提供接入服务。

《互联网站管理工作细则》第二十条具体内容:

第二十条 域名备案工作流程:
(一)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和相关域名注册服务机构(以下简称域名备案单位)向“备案管理系统”导入域名备案信息。
(二)“备案管理系统”自动进行数据处理定期输出统计报告。
(三)信息产业部对统计报告进行分析,发现未备案的,依法处理。

参考:

《互联网站管理工作细则》http://www.mii.gov.cn/mii/zhuanti0516/beian/news/2005112201.htm

信息产业部备案工作专栏http://www.mii.gov.cn/mii/zhuanti0516/beian/index.html

如您有任何疑问,请联系我司:http://www.esunsoft.net/guestbook.asp

我司备案登记在线服务系统http://www.esunsoft.net/bicp.asp

非特别审批项,我司将免费代为提交备案。

           南宁超博科技客服中心2005.11.30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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